2023年10月31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臨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行華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行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王行華受賄所得財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至2021年7月,被告人王行華利用擔任蒼山縣委副書記、副縣長、縣長,臨沂市羅莊區(qū)委書記,臨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審批、案件辦理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936萬余元,其中109.9596萬元系未遂。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行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王行華部分犯罪系未遂,具有立功情節(jié)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來源:臨沂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