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導報記者 劉勇
修訂完善村務公開目錄是做好村務公開的基礎性工作,是實施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和鄉(xiāng)村治理的客觀需要。近日,省民政廳印發(fā)《山東省村務公開指導目錄》,對村務公開的內容、程序、時間及形式等進行了規(guī)定。
《指導目錄》明確,村務公開內容包括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議事規(guī)則、村規(guī)民約等制度類事項9項,本村經濟、建設發(fā)展規(guī)劃等事務類事項24項,村級財務收支情況等財務類事項14項。同時提出,進一步梳理本地區(qū)落實各類強農惠農政策、打造鄉(xiāng)村振興齊魯樣板、加強和改進鄉(xiāng)村治理、推進農村人居環(huán)境整治、常態(tài)化疫情防控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納入公開內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以及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lián)名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應納入公開內容。
《指導目錄》要求,要明確公開時間,區(qū)分一般事項、財務收支事項、重大事項等,分類確定具體公開時間。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具體公開時間應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5日內公布;財務收支情況應當逐項逐筆每月公布一次,并接續(xù)公開,具體公開時間應在每月結束之日起10日內公布;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具體公開時間應在重大事項依法討論決定之日起5日內公布。要嚴格公開程序,豐富公開形式,村務公開一般應按照村民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審查具體方案、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lián)席會議討論確定公開方案、村民委員會公布村務公開方案確定的內容等程序進行。應通過村務公開欄、數字電視、手機App、“燈塔-黨建在線”等形式公開有關事項,不斷拓寬公開渠道。
據悉,以縣(市、區(qū))為單位修訂村務公開目錄,是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確定的2022年改革任務。各市要組織各縣(市、區(qū))于9月底前完成村務公開目錄修訂工作,并認真組織實施。
村務公開內容
(一)制度類(9項)
1.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議事規(guī)則、村規(guī)民約;
2.村民委員會工作制度、辦事指南;
3.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工作制度;
4.民主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制度;
5.村級議事協(xié)商制度;
6.村民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7.村級財務管理制度;
8.村級檔案管理制度;
9.其他。
(二)事務類(24項)
1.本村經濟、建設發(fā)展規(guī)劃;
2.涉及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等相關事項;
3.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情況,成員辭職、罷免、職務終止、補選等情況;
4.村民委員會任期規(guī)劃、任期目標;
5.村民委員會崗位職責、成員分工情況;
6.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7.村民委員會任用或者解聘村財會人員情況;
8.村民委員會為民辦實事項目的內容及開展情況;
9.村務民主協(xié)商的實施過程和成果采納、落實、反饋等情況;
10.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11.村民會議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事項和范圍;
12.村民會議或者其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情況;
13.村民會議或者其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情況;
14.村民會議或者其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情況;
15.村民會議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情況;
16.本村公益事業(yè)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以及建設承包方案的實施情況;
17.涉及村民利益的風險防控和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
18.村莊搬遷撤并中村民原有住宅評估和補償標準;
19.村莊拆遷安置方案、建設項目以及安置區(qū)工程質量監(jiān)管情況;
20.本村需要長期重點幫扶的人員及幫扶方案;
21.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yǎng)、殘疾人保障、困境兒童保障,以及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關愛服務,優(yōu)撫對象優(yōu)待撫恤等情況;
22.紅白理事會文明理事、移風易俗工作的開展情況;
23.村民委員會協(xié)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包括事項、時間、地點、政府提供的必要工作條件以及工作經費等;
24.其他。
(三)財務類(14項)
1.村級財務收支情況;
2.村級組織運轉經費和辦公經費的使用情況;
3.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和補貼標準;
4.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5.支農資金使用、農業(yè)補貼資金發(fā)放、危房改造等惠農政策落實情況;
6.土地承包經營方案,土地租賃、流轉等情況;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9.村集體債權債務情況;
10.村集體資產運營、處置及收益情況;
11.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情況;
12.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13.依法預留的機動地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發(fā)包情況;
14.其他。